武进区教师职业行为五不准
一、不准体罚学生。
二、不准利用职务之便要求学生购买教辅用书、教学辅助材料,向学生推销商品谋取私利。
三、不准利用职务向学生和家长索要财物。
四、不准参与黄、赌、毒及各种封建迷信、邪教活动。
五、不准饮酒后组织教育教学活动。
本规定自二00六年三月十日起实施。
违反“五不准”第(一)、(四)条的,予以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予以解聘或者开除;违反“五不准”第(二)、(三)条的,扣除全年奖金,数额较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纪律处分、解聘或者开除;违反“五不准”第(五)条的,予以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