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教基〔2006〕27号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文化局、卫生局、建设局、交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闻出版局: 近日,教育部等十部门颁布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将此《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认真学习贯彻《办法》,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学校安全工作的格局 《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关于中小学安全管理的部门规章,其颁布和施行,是深入贯彻落实新《义务教育法》、依法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健全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长效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对推进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广大中小学幼儿园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到学习有安排,宣传有计划,贯彻有成效,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中小学安全工作的浓厚氛围。要组织相关部门和所有中小学幼儿园,通过多种形式,有计划分层次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举办专题会或行政会,组织全体人员及时学习传达《办法》的主要精神和内容,重点做好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和干部的学习,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办法》的精神和具体要求。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本部门贯彻《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加强自身学习的同时,组织好教育系统的学习宣传工作,要在近期专门召开校长会认真学习《办法》,并对所辖中小学、幼儿园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办法》提出明确要求。今后,各地举办教育行政干部培训和师资培训时,要将学习宣传《办法》纳入培训内容,促使《办法》的学习宣传经常化、制度化。各地还可通过举办专题论坛、研讨会和学习会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办法》。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通过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专题学习《办法》,校长园长要带头学好《办法》;要利用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的时机,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深入地学习《办法》,使每位老师和职工都能知晓《办法》的内容和要求;要通过班、团、队会集中一定的时间专门向中小学生、在园幼儿宣传《办法》的精神和内容;要特别重视做好家长的学习宣传工作,采取家长会、告家长书等多种方式宣讲《办法》,使家长更好地关心支持并参与学校的安全工作。 要重视向社会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可利用电视、电台、报刊杂志、广告标语、网络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办法》,营造全社会学习、宣传和实施《办法》的氛围,不断增强全社会关心支持学校安全工作的意识和能力。 二、强化部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并全面落实齐抓共管学校安全的工作机制 《办法》作为十个部门联合制订的法规性文件,第一次明确了教育、公安、司法、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监、新闻出版等十个部门学校安全管理的职责,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操作性。各有关部门及学校要切实履行学校安全管理的各项职责,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抓紧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努力形成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机制,依法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学校安全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管理学校安全工作。切实承担校园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牵头协调的职责,主动工作,积极配合,推动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快速反应应急能力,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学校的指导检查,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将安全管理工作作为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业绩的重要内容。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治园,按照《办法》要求,将安全管理职责分解细化,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员,落实到学校日常工作中;校长、园长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在学校安全制度建设和加强安全管理方面切实承担起责任。 各级各相关部门都要明确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中自己的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齐心协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擎起一片安全的天空。 三、突出抓好重点工作,切实把《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各地和广大中小学幼儿园要全面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要求,做细做实每一项工作,切实提高我省学校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各地在贯彻实施《办法》中,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针对性地抓好学校安全工作。当前,要特别重视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切实抓好校车安全管理。接送学生的校车不符合技术质量标准、校车超载学生和“黑车”接送学生是当前学校安全的一个突出问题。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制定校车管理规定,明确校车技术质量标准,严格驾驶人员的条件要求,建立校车定期检测和维护的制度,共同打击校车超载、“黑车”接送学生的违规行为。各学校要主动配合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不能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辆接送学生。各地要高度重视社会力量举办的民工子弟学校校车的安全管理,教育、公安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确保校车和驾驶人员符合规定要求,坚决防止校车交通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是切实抓好寄宿生安全管理。近年来,我省新建扩建了一批寄宿制学校,寄宿学生大量增加。各地和广大中小学要针对这样的新情况,高度重视寄宿制学校的安全管理。要组织和指导寄宿制学校全面建立门卫、值班、巡逻等各项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火灾、食物中毒、传染病暴发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重点要抓好学生宿舍和食堂等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的安全工作,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住宿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并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要加强对寄宿生进行用水、用电、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要会同公安消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三是切实抓好校园周边安全管理。校园周边安全管理是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各地教育、公安、司法、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监、新闻出版等部门要根据《办法》的要求,抓紧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办法》规定的职责,切实做好校园周边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针对突出问题,校园安全联席会议要定期组织力量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当前,要大力整治学校及周边文化、治安环境,依法清理和查处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的网吧、游艺厅、歌舞厅等娱乐经营场所,严肃追究违法违规批准者的责任。严厉打击校园周边提供色情服务的洗头房、洗脚房,取缔违法经营餐饮、小食品、生活用品、学习用品等损害学生身心健康、影响校园周边秩序的无照商贩,清理校园周边及学校安全隐患。加大打击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各地要把集中整治和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结合起来,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校园110”和“校园警务站”。学校门前道路要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添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等安全设施,努力为少年儿童创设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四是切实抓好校园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这是《办法》对当前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各地和各学校要严格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的工作方针,在校园安全联席会议的指导下,层层制订校园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形成快速反应应急机制。各部门和学校制订的应急预案都要有明确的操作流程和分工协作的职责,要在应急指挥、人员救治、信息发布、校园稳定、善后处理等方面提出具体操作要求。各地在处置校园安全突发事件时,要加强信息沟通和横向联系,努力构建协调各部门和学校的应急网络和体系,形成强大的合力和顺畅的运作流程,不断提高解决校园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五是切实抓好学校的安全教育。安全教育是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基础,是必须常抓不懈的一项日常工作。各地和各学校要把安全教育放在突出的位置予以重视,要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加强与公安消防、卫生、交警等部门的联系,利用课堂、班会、团队活动、学生校外实践活动和橱窗、板报、校园网等阵地,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和辅导员的作用,结合“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宣传教育活动,对学生普遍进行以交通安全、预防火灾、食物中毒、游泳安全和人身伤害事故为重点的安全专题教育。各地要在开学初、重大节日、放假前和学生集体活动时,有针对性地集中开展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知识和技能,应对各种不法侵害。为增强安全教育的实效性,各地和各学校要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今后,学校要按照《办法》提出的要求,每学期应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应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各部门和广大中小学幼儿园要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培训,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规划,定期开展有关人员的安全管理知识培训。 六是建立健全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各地和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按要求抓紧建立校长负责制、门卫制度、危房报告制度、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预防接种查验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宿舍安全管理制度、校车管理制度、校外人员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和安全工作档案制度等各项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要求,从制度上预防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的安全,从而逐步构建起学校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着力提高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水平 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是我省“平安江苏”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校安全管理能力的有效载体,也是各级行政部门整体推进学校安全工作的有力抓手。各地和各学校要在总结前几年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经验的基础上,以《办法》为依据,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安全文明校园的创建标准,重新规划和部署创建工作,力争在近三年内使区域内的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创建成为“安全文明校园”,切实提高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 从今年起,各地要建立严格的安全信息报告制度。中小学幼儿园如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要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凡发生教职工和学生死亡1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事故的经过、原因、伤亡情况和处置办法报省教育厅。今后,各市每年要在1月15日前向省教育厅报告上一年度学校的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主题词:转发 中小学 幼儿园 安全 通知
抄送: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署,新闻出版总署,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6年10月11日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 23 号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 育 部 部长 周 济
司 法 部 部长 吴爱英
建 设 部 部长 汪光焘
交 通 部 部长 李盛霖
文 化 部 部长 孙家正
卫 生 部 部长 高 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王众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李长江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署长 龙新民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