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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素质教育示范学校评选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03-11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校长室

 

省级素质教育示范学校评选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要求,持续壮大人民满意学校的群体,决定在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开展省级素质教育示范学校评选工作。根据《教育督导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教育部督导办《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办法(试行)》精神和《江苏省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考核实施细则》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在全省开展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考核工作基础上,不断发现、树立一批新时期的突出典型,宣传、推广其素质教育工作先进经验,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全省中小学校加快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步伐,不断提高实施水平。
二、评选原则
(一)以评促进。以素质教育实现水平为导向,一方面注重达成度,基于《江苏省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考核标准》(以下简称考核标准)从严设置资格门槛,另一方面更注重进步程度,特别是近三年来贯彻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规、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素质教育的各项政策要求的进展情况。
(二)严格遴选。基于《江苏省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各项要求,进一步做到严格按照考核标准、申报资格、复查程序、评选条件进行评选,做到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始终确保入选学校全省领先、堪为示范、能够示范
(三)客观公正。树立质量优先、信誉第一意识,以实际情况为依据,在严格的材料审查、“一票否决”、现场复查以及激励机制,公开评选过程,公示评选结果,评后实施常态监督、动态管理,确保评选工作始终接受社会监督、始终做到取信于民。
(四)打造品牌。以评选为抓手,通过申报资格高标准、督导工作高质量、评选过程高信用、评选结果高水平,实现评选工作高效益,推动所有学校比学赶超、水涨船高,促进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责任区以点促面、培养指导,力争使我省评选工作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
三、申报资格
(一)教育理念先进,办学思路明确,工作成效显著。模范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全面执行《管理规范》,规章制度比较健全,依法治校落到实处,常规管理科学高效。模范遵循教育规律,严格规范办学行为,认真落实课程方案,重视学生健康成长,有效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二)建校6年以上,且已经在省市范围内具有较强的素质教育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近3年获得过市级以上党政机关授予的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或承担过市级以上党政机关的推进会、经验交流会现场,或相关工作经验被市级以上党报及权威教育专业报刊等主流报刊报道(不含招生广告)。
(三)近3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具备申报资格:
 1. 违反“五严”规定;
2. 体育卫生设施未达国家基本标准,或教育技术装备未达省二类标准;
3. 未落实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或当年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合格率未达90%,或连续三年下降;
4. 违反国家和省的教育收费政策,有乱收费现象;
 5. 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
 6. 发生学校侵犯师生合法权益的事件,或存在有偿家教、体罚或变相体罚及其它侮辱学生人格等违规违法行为;
 7. 有教职工、学生违法犯罪现象;
 8. 自评、整改工作有弄虚作假行为;
 9. 其他不符合示范学校标准的现象和行为。
(四)依照考核标准得分领先,通过所在地教育督导机构严格筛选、逐级推荐。
四、工作程序
结合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考核工作的总体安排,实行以下程序:
(一)学校申报。每年3月31日前,学校按照《实施细则》第11条要求完成自评,确认符合申报资格要求后,向当地教育督导机构正式申报参评省级素质教育示范学校。
(二)县级推荐。每年4月30日前,按照《实施细则》第6条要求完成县级复查,会审确认得分排名领先,依序择优(不分学校类别)向市推荐。
(三)市级推荐。每年6月30日前,按照《实施细则》第7条要求完成市级复查,并完成对县(市、区)推荐学校的复查,会审确认得分排名领先,依序择优(不分学校类别)向省推荐。
(四)省级复查与认定。每年12月31日前,会审确认省级素质教育示范学校建议名单,并按得分排名(不分学校类别)。最后报督导团、厅党组批准。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材料审核。省市县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成立审核小组,审核小组应由督导室牵头,区域(或学校)代表、督导组代表组成。严格审核有关材料,对于不符合申报资格或不能及时提供完整、规范材料者予以否决。
(二)确保自评质量。学校自评须履行重大决策事项的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
(三)强化督导力量。县级复查应有市级或以上督学任组长,市级复查应有省级或以上督学任组长,督导组成员要严格遴选。
(四)遵守程序规范。要精心组织复查工作全过程,落实各项筛选机制。其中,复查前要培训到位,督导组成员对工作标准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复查要异地交叉进行、恪守程序要求、落实具体责任、逐点严格打分。复查后全面会审、坚持标准、拔尖推荐。
(五)强化社会监督。督前向社会公示,督中广泛听取公众和师生意见,督后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对于公众和师生反映的相关问题要及时核实、澄清、回应。
(六)材料要求。
1.当年学校和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先后填写的申报表;
2.学校近3年各年度自评报告(2012年开始);
3.学校当年自评工作情况报告;
4.当地督导室近3年内对该校的所有督导(或回访督导)意见的正式文件;
5.当地督导室当年对该校的复查报告及现场工作记录;
6.当地督导室关于当年复查与推荐对象产生的工作情况报告;
7.近3年内当地责任区督学对相关学校开展经常性督导的工作材料。
六、评选计划
(一)评选周期:自2013年开始,省级素质教育示范学校推荐、评选工作每年进行1次。
(二)评选规模:2013年试点,每市各1个基础推荐指标(不分学校类别),当年共13所。2014年起,均以2013年为基数,并对上年得分居前3位者(不分学校类别)各相应奖励1个同类别推荐指标,每年共16所左右。
七、管理办法
(一)通过省级复查与认定的学校,由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授予“省级素质教育示范学校”称号,并颁发奖牌。
(二)省级素质教育示范学校承担着全省素质教育示范、辐射和带动任务。市、县(市、区)应适当增加其评选中高级职称的申报名额及中高级教师岗位的设岗比例,并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可适当增加教师编制。
(三)实行常态监督。自获得称号后,学校须每年9月20日前向省提交年审表和自评报告。县、市对其整改进展和年度自评情况进行回访,向省提交回访督导报告。省则适时组织随机抽查。
(四)实行动态管理。凡随后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违反“五严”规定和收费政策,或存在师生违法犯罪行为,或回访发现整改要求落实不到位,或不认真完成年度自评甚至弄虚作假的,以及其他不符合示范学校标准的现象和行为的,取消称号,3年后方可重新申报。
(五)按国家教育督导委员会“不超过全省中小学校总数千分之一的比例”之限额要求,每年择前6名报评国家级素质教育示范学校。
八、其他
(一)各市可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市级素质教育示范学校”评选细则,报省备案。
(二)各市评选“市级素质教育示范学校”结果报省备案,省将公告省、市级素质教育示范学校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列表:
江苏省素质教育示范学校评选办法的通知 (第7稿)Y.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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