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快速通道
奔牛实验小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29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校长室

 

奔牛实验小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1、本办法依据《关于转发《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常新财行〔2014〕38号)制订,所指差旅费是指临时到常州市区以外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州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凭票据报销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或轮船三等舱,或飞机经济舱。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如确需乘坐飞机,必须按照《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实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的通知》(常财购【2015】7号)要求,实施购票报销。
3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出差人员应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按发票报销,且不得超过340元/人/天,超过部分经费自理。
4、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超过部分自理。
5、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出发地和目的地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每天不超过80元。
6、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不再额外报销;举办单位未统一安排食宿的按规定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7、因公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凭城市间交通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工作人员确实因公出差但既无住宿费发票,又无城市间交通票据的,根据出差审批单及实际情况报销伙食补助费和(或)市内交通费。
8、出差人员出差前应根据出行计划填写出差审批单相关内容,按规定报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出差回来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发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在一个月内完成报销手续。
9、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关闭窗口
打印文档
主办单位:常州市新北区奔牛实验小学    苏ICP备10201501号-2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南观路58号 电话:0519-83211439 83211214 83217635 邮箱:czbnsyxx@163.com
技术支持:新北区教师发展中心、常州万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访问统计

苏公网安备 32041102000059号